但必须经历离婚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双方在离婚冷静期结束后仍决定离婚,民政局将予以登记。
存在以下情形不允许离婚:
1.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允许离婚、调解和解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必须征得军人同意。如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错误,那对方仍然可以要求离婚。
重大过错是指: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夫妻感情未破裂。夫妻关系仍可以修复,仍然有和解的可能,法院通常不会判决离婚。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只有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消失后,才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协议或诉讼方式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