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需要再签订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劳动合同是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因此,如果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有效的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不需要再与劳动者签订聘书。聘书是一种较为简单的书面协议,通常用于短期或临时性的雇佣关系。但是,在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应当优先考虑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