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需要劳动者举证吗?
如果劳动者需要主张加班费用,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加班了。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一般情况下由劳动者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妨碍证明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妨碍适用于加班事实证明责任中的构成要件为:
1、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的存在。
2、劳动者已经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该证据可以表现为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所需履行的审批手续,而该手续最终由用人单位保管;也可以表现为劳动者之前领取工资的工资单,该工资单显示的内容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有记录加班时间的内部系统;有时也会表现为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其他劳动者提出的能够证明该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但是,无论何种证据,本要件的满足是以法官对劳动者提出的证据进行证明评价之后形成确信(即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为条件的。
3、用人单位不提供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时间计算。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但是,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规定工作时间的,经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超过每日十小时工作时间、每周四十八小时工作时间的规定。
因此,如果劳动者超过每日八小时、每周四十四小时的工作时间,就算是加班,雇主应当给予相应的加班费用。但是,如果雇主不承认劳动者加班的事实,劳动者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加班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用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据可以是劳动者自己记录的工作时间、工作日志、工作短信、工作邮件等,也可以是其他证明其加班情况的证据。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无法支持其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