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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可以追究学校的责任吗,校园暴力可以追责学校的责任吗怎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校园伤害事故有如下特点:

1、校园的范围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未成年学生等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均负有教育、保护义务,是发生校园事故的主要场所。高校在校学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2、校园事故是发生在“在校期间”的有关事故。在校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其他活动期间,如在校上课、出操、开运动会,或者在校春游、参观等,但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放假期间等情形,则不应认定为在校期间。

3、校园事故的性质是对未成年学生造成认识损害的侵权事件。如果事故仅造成未成年学生的财产损害,而并未造成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亡后果,则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4、校园事故中的加害行为人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其他学生、校外人员等,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并没有具体的加害人,而是由于自然因素、设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体质等原因,也有可能引发校园伤害事故。学生在校打架学校责任主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学校没有尽责有过错的应该承担责任。

暴力事件的原因

形成暴力事件的原因较为复杂,导致暴力事件发生的具体原因又多样化,但就其导致暴力事件的根本原因,又有一定的规律特点。

(一)社会因素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形形色色的外来文化思潮不断涌入,加之社会诸多不良因素风气的侵袭,严重地影响和毒害青少年的思想,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为追求高额利润,制造了防不胜防的众多暴力和色情垃圾文化产品,在网上设立了很多花花绿绿的不健康的娱乐场所,黄色的图书和图片,如同“洪水猛兽”侵蚀着青少年一代,给具有强烈好奇的青少年带来巨大的毒害与诱惑。

(二)学校因素

作为承担教育义务的学校,这么多年始终强调思想道德修养教育,也采取了许多方式方法,但对提高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奏效不大,效果不明显;在大力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学校仍存在着追求数理化拔尖升学而忽视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在加强法制教育的同时,未能使学生们真正认识到法律是其行动的准则;另外,学校在学生管理、校园安全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多漏洞,不规范,不达标,对“差等生”没有持之以恒的教育决心,缺乏有效的法制教育手段,半途而废,成为社会的“负担”,对辍学、失学生问题亟待加强研究解决。

(三)家庭因素

家庭是社会组成细胞,家长是学生的第一任老师,但家长普遍忽视家庭教育这一重要环节,家庭教育方法不当,往往采取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和手段,孩子犯错误了,也不分青红皂白,非打既骂;或者百般溺爱,放任自流,造成一些孩子“懒惰”、“低能”、“自卑”、“自私”,带给孩子不良的习惯和心理素质。更为严重的是随着社会的进化开放,不良的社会观念和腐朽的思想侵袭,其自身品行不端,当今社会父母离异增多,家庭不睦的极为普遍,孩子无人照应,缺少天生的母爱或父爱,在幼小的心灵上结下不可医治创伤,给孩子成长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有些家长还认为只要给孩子满足物资享受就是幸福,就算履职尽责了,完全无视“子不教,父之过”的责任。

(四)自身因素

青少年普遍存在辨别是非能力差、心理素质偏激、自我约束控制力弱,以及爱冲动、好奇心、模仿力、逆反心理等先天性弱点,青少年遵守社会规范、法律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更不知道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了矛盾和冲突,头脑不冷静、易冲动,往往引发突发性暴力事件,伤害别人,损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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