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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与强买强卖罪的区别有哪些

《刑法》中是没有强买强卖罪的,强买强卖情节严重的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的区别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表现以及主观方面的表现都不一样,比如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强迫交易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犯罪。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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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与强买强卖罪的区别有哪些?

我国法律制度中没有强买强卖罪,强买强卖相关的罪名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别是:

(一)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二)主体不同。本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而敲诈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三)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四)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敲诈勒索罪则只能使用威胁、要挟方法,若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则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范围,此其一。其二,本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则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如何量刑?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就本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即具备了本罪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实际上是否已经发生卖淫或者其他特定的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换言之,只要他人在行为人的引诱、容留、介绍下,已经着手实施卖淫行为,就应当认定行为人犯罪既遂。他人卖淫行为本身完成与否,与本罪既遂的成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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