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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增加仲裁请求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增加仲裁请求的申请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如何更改仲裁诉讼请求,申请仲裁的条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如何更改仲裁诉讼请求

仲裁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变更仲裁请求的,应该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前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三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第五十四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仲裁必须开庭吗

仲裁可以不开庭。《仲裁法》第三十九条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第四十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不开庭审理就是书面审理,在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证据材料,如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合同、双方来往函电等,以及证人、专家、鉴定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决。《仲裁法》规定不开庭的的条件是“当事人协议不开庭”,这是不开庭的必须条件,也是唯一条件。没有当事人的协议,仲裁庭是不能不开庭审理案件的,它是尊重当事人意愿的体现。由于自愿原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当事人合意选定一个仲裁委员会对纠纷进行仲裁;

当事人双方各自选定和共同选定仲裁庭的组成等都是基于当事人对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的信任和了解,这也是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基础。《仲裁法》没有规定什么样的案件可以不开庭,但一般来说,对于事实清楚、情节不很复杂、争议不是很大的案件,可以不开庭进行审理。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事实争议很大,相信当事人也无法达成不开庭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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