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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在合同法属于什么性质(悬赏广告是要式行为还是实践行为)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悬赏合同属于什么合同,悬赏广告的特点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悬赏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悬赏合同属于广告类型合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被认定为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合同才能成立。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行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广告行为。

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按照合同说,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订约方式,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为承诺,合同因承诺而成立。

悬赏广告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

具体而言包括:

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

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

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

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

至于广告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

一定行为,各国民法上并无严格限制,不仅指积极的作为,如寻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

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

对行为是否完成的认定,应依行为的性质而定。

如果指定的行为是对广告人报告一定事项的行为,或广告含有须将完成行为的事实告知广告人的意思,在通知到达广告人时,才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

合同相对人是不是只有一个

是的,合同中的相对人是指成就合同关系的双方的对应人、或利害关系互存的对立人。

相对人是指相对立、对应不、本原对象、利害关系相连接的对立人。

比如:

合同的甲、方乙方,互为相对人;

赡养合同的被赡养人就是赡养人的相对人;

婚姻家庭(如果按合同关系对待)关系的夫、妻是相对人,而涉及子女抚养权问题时,子女也是相对人(也可称为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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