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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行使权利有什么限制,业主专有使用权范围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业主专有权行使权力的规定是什么,业主专有部分的用途转换规定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业主专有权行使权力的规定是什么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1、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的是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原则。

2、业主对共有部分物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同时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这说明,共有物权的权利与义务是伴随专有物权同生同灭的。

业主对共有物权的权利义务不可分割。

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条规定强调的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和车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也就是说,业主对开发商出售的车库和车位享有优先满足权,而占用共有道路和场地的停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所有业主都有同等的使用权。

业主撤销权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业主撤销权的范围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可以行使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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