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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权行使条件,业主撤销权有什么用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业主撤销权行使条件是什么,业主撤销权行使的对象是谁?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业主撤销权行使条件是什么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业主行使撤销权的理由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

也就是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不仅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即侵害业主的程序权益。

所谓实体权益受到侵害,是指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区分所有人的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而享有的合法权利受到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定的侵害、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形下对业主享有的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等权利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涉及多个方面。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同时,明确规定了应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事项,对这些事项,只要业主大会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且同意决定的业主达到一定的票数,则该决定将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少数业主不得以其不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该决定。

但如果业主大会作出决定涉及的事项并非法定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事项,而是限制或者剥夺某部分业主合法权益的,如损害了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等,因该决定内容侵害业主的实体权利,自该决定作出后,业主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内容合法性则较容易审查,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限于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委员会只可以根据业主大会所授权的职责作出相应的决定,如召开业主大会等,无权自行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实质影响的决定。

业主委员会擅自作出决定的,业主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对于侵害业主程序权益的决定,即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作出的决定,应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主大会的召开、投票表决等程序方面的要求进行审查。

程序上,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前,应将召开业主大会的事项提前通知全体业主,业主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投票权。

业主投票表决后,应将投票情况统计,并根据得票情况作出是否通过相关事项的决定。

如果业主大会实际上并末召开而作出决定,即属于违反法律程序的虚假决议,业主有权请求撤销,如果业主大会召开会议没有通知业主便投票表决,即属于有程序瑕疵的决议,业主有权请求撤销;

但在通知的方式上不需严格要求必须直接通知到每一业主,对于在小区公告栏发布公告等足以使业主知晓的方式通知,也可以视为已经过通知程序。

如果在业主大会投票表决时,某一决定的同意票数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比例,由此作出的决定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程序的决定,业主有权请求撤销。

业主专有权有哪些限制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1.按照专有部分的原使用目的或规约的规定使用;

2.维护建筑物牢固安全和外观美观完整;

3.不得随意变动更换损坏专有部分中涉及共有的部分;

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一方面,应明确其与一般所有权相同,具有绝对性、永久性、排他性。

所有权人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可以自由使用、收益、处分专有部分,并排除他人干涉。

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到其与一般所有权的不同:

业主的专有部分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共有部分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性,例如没有电梯、楼道、走廊,业主不可能出入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

没有水箱,水、电等管线,业主无法使用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

因此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应受到一定限制。

例如,业主对专有部分装修时,不得拆除房屋内的承重墙,不得在专有部分内储藏、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等物品,危及整个建筑物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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