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妻子在法律上没有直接赡养公婆的义务。
法定赡养义务人只有老年人的亲生子女或直系亲属。儿媳没有义务依法赡养公婆,因为他们不属于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范围。
儿媳只在丈夫活着的时候有协助丈夫赡养公婆的义务。由于丈夫的去世在法律上相当于夫妻关系的终止,妻子不再有法定的赡养责任。
但丧偶儿媳选择继续赡养公婆,并在公婆去世前履行主要赡养义务,她可以作为继承公婆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