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传唤必须去。警察的传唤是法律程序的一部分,被传唤人应当按照要求前往接受询问。如果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或试图逃避,经过相关领导的批准,警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将违法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或其他指定地点进行问询。
强制传唤是一种行政强制手段,用于确保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嫌疑人能够配合警方的调查。被传唤人应当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在必要时,司法机关可以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如拘传,以确保嫌疑人出庭接受调查。在执行强制传唤时,警方可能会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以保证过程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