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如果承租人继续居住并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对此没有提出反对意见,那么原租赁合同仍然保持有效,但转变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合同,但必须在终止前给予对方合理的告知期。
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租赁双方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法定能力,且双方的意思表示应当是自愿且真实的。
2. 租赁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并且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3. 建立租赁关系时,双方不得通过恶意串通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
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房屋租赁合同才能被视为有效,从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