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签了离婚协议没领证无效。夫妻双方即便达成一致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但若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该协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始于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成功领取离婚证之时。
夫妻双方若协商一致决定离婚,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离婚协议。随后,双方需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申请。在满足登记条件并经过规定的离婚冷静期(通常为三十天)后,双方再次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无异议,方可领取离婚证。
离婚协议通常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处理等事项。这些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