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丧失,亦被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继承人将失去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这种资格是由法律直接赋予或根据被继承人所立的有效遗嘱而获得的,除非出现法定事由并按照法定程序,否则不应被任意剥夺。
只有当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下严重罪行,或涉及其他严重违法或不道德行为时,其继承权才可能被依法剥夺。具体情形包括: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对被继承人进行遗弃或虐待,且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藏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使用欺诈或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以上情况发生时,法律将取消该继承人的继承资格,以确保遗产分配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