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生育津贴后不能领取工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工资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是工资补贴。
生育津贴是指女职工因生育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社会保险给予的补偿,俗称“产假工资”,因此单位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不再支付工资。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女职工产假期间,停止支付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由单位补足差额。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支付。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期。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可以适应的劳动。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