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为人进行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不论其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原则上即被视为犯罪,应启动立案程序进行追究。
立案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 行为对象:特指那些用于加盖公文、证件、印信上的公章,如机关、单位、企事业、团体、学校的公章(包括橡皮章、钢印、火印等)以及单位主管人员的名章等。这些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对刻字业的管理活动和规定。
2. 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可以是故意为之,如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接受委托进行伪造;也可以是过失,如工作中的失误,未能辨识出委托人提供的伪造证明文件等。
3. 行为主体:主要涉及到承制公章的工厂、商店、刻字摊的负责人及其相关职工。如果行为是受到负责人指示的,那么单位负责人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4. 行为性质: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治安管理规定,特别是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发布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中关于刻制公章和单位负责人名章的相关规定。
对于私刻公章的行为,如果情节较轻,将被视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而情节严重者,则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具体的量刑将依据具体情节而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