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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如何行使独立辩护权(如何保障辩护律师的辩护权)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应向辩护律师告知的情况有哪些,辩护律师的权利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应向辩护律师告知的情况有哪些

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第四项职责是“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这里所规定的“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有何种犯罪嫌疑,即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罪名,侦查机关应当告知。

“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主要是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以及对案件侦查的有关情况,包括有关证据情况等。

在不影响侦查顺利进行的前提下,侦查机关应当尽量向辩护律师告知案件的有关情况。

“提出意见”,主要是指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听取其意见,或者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提出意见既包括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意见,也包括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律师超权限辩护是否合法

律师超权限辩护不合法,但也没有什么具体的处罚措施。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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