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特殊工作难免会发生一些意外,大家都知道一旦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一般都需要进行工伤鉴定,但很多时候人们对鉴定结果并不满意。面对这样的情况,就想申请一个新的工伤等级鉴定。那么,工伤等级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法临网小编将为您解答相关内容。
工伤等级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可以,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初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政府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对其劳动能力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申请再次评审。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经办机构认为其残疾状况发生变化的,自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后一年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审查和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再鉴定:
(一)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在上次鉴定一年后伤情发生变化时,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审查鉴定;经办机构也可以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以方便后续跟进。因情况变化调整福利;
(二)被评估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怀疑或者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结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 伤残等级重新评估后,除一次性补助外的其他福利将作相应调整。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劳动能力评价的内容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评价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评价。这两部分合起来称为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分为两个层次:
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进行鉴定。观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作出结论。确有必要的,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协助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顺延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市政府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得进一步鉴定。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如重新申请鉴定,需提交相关文件。工伤鉴定有一定的期限,所以一定要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