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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加班工资标准是如何计算的

  法律明确规定,公司安排员工加班必须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最近,很多人对重庆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的感到困惑,今天,法临网小编针对这个问题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解答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假日期间,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安排节假日:

  (一)元旦; (二)春节; (3) 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其工资的150%;

  (二)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

  (三)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其工资的300%。

  即晚上加班费是我工资的150%,周末200%,国家法定节假日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多少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否则企业应按职工正常工作的工资标准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应首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岗位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集体工资,协商结果应当是工资集体协议(如果用人单位被批准实行不正常工作制度,以上规定不执行)。日工资是用基数除以月系统平均工作日21.75天计算的(有些公司为了方便起见,每月用21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交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应付金额的50%以上、赔偿金的100%以下:

  劳动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需要,并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其工作时间超过日本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少于 150%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不支付工资。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 (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劳动。节假日,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不低于职工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完成固定计件任务后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上述原则,不低于150%、200%、300自己法定计件单价的百分比。支付他们的工资。

  综合计算工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综合计算工时中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部分,视为延长工时工资。

  劳动部[1995]309号文第62条:对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恰逢周休日,属正常工作:当工作日恰逢属于法定节假日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加班费,根据职工在该时间段内加班的人数确定。通常加班费是我工资的150%;周末加班,如安排补休,不支付加班费;如果没有安排补休,加班费是我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加班,即使安排补假,我也要支付300%的工资作为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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