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的流程是“居住地受理-户籍签发-居住地制作发放证件”。离开户籍地的人申请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有以下步骤:
(1)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费。其中,申请变更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
(2)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变更。申请变更后,受理信息及时传递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发放。
(3)居住地公安机关收到经审核发放的制证信息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制作、验证和发放,申请人应当凭领证收据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证的,领取新证时应当退还原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