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证据
夫妻一方与外遇对象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聊天记录.,收集这些证据是可以使用的。拿到手机后,可以委托公共部门对此类证据进行固定处理。如果条件不允许,应尽量自己固定。手机短信可以与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摄,电脑和网络数据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二.文字证据
1.夫妻一方在事故发生初期突然曝光,由于情况.情急之下或者表示悔改写的东西“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婚姻一方有嫖娼.警方介入的非法同居等记录材料;
3.供职单位发现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等时可能会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4.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事件所写的证明材料。
三.视听证据
1.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协商的录音材料,主要由当事人自行秘密录制收集;
2.外遇方和第三方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的视频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收集,更安全、可靠、独立。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