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六个月,起始日期自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相关行政行为作出或权益被侵害之日起算。若政府实施土地征收的行为已超过二十年,则诉讼法院将不再受理此类纠纷。
当事人务必在时效期间内及时提出诉讼请求,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一旦错过诉讼时效,可能导致丧失胜诉机会,进而无法获得应得的补偿。
同时,政府在推进土地征收工作时,必须确保整个征收流程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充分尊重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发生任何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解决,避免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