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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程度校园欺凌处理规定,校园欺凌立案标准

校园欺凌应当达到犯罪程度才能立案。公安机关发现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才能立案侦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犯罪事实,但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并且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校园欺凌什么程度才能立案

校园欺凌达成犯罪程度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是: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校园欺凌的,承担必须达到犯罪的承担才会进行立案,当事人被校园欺凌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然后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然后进行侦查,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校园欺凌怎么索要赔偿?

对于在校园暴力事件中,未成年身体受到伤害时,可以要求对方监护人给与经济赔偿,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构成残疾的,主张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7条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对于以上内容希望可以给到大家参考。虽然现在法律行业律师有很多,但是大家在选择律师时,还是要仔细考量,尽量选择口碑、专业性强的律师进行委托,做到真正的省心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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