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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遗失物适用于善意取得吗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遗失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此规定,善意取得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不是无处分权人。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无偿方式取得财产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没有物权变动的公示行为,当事人之间只是债的法律关系,没有形成民法典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综上所述,捡到遗失物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拾得遗失物是善意占有吗

拾得遗失物是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必须是买了一个无处分权人出卖的物,或者支付对价取得了一个无处分权人转移的债权。必须支付对价。

概念

遗失物,是指财物持有人,将所持有的财物丢失地点不明确的财物。

遗忘物,是指财物持有人,将所持有的财物丢失地点明确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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