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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主体责任认定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事故主要责任方为主体,民事以及刑事诉讼也是根据事故主要责任方为主体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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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主体责任认定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事故主要责任方为主体,民事以及刑事诉讼也是根据事故主要责任方为主体提起诉讼。

其中有明确指出:

因行驶中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交警以及电子警察调查鉴定确认事故责任方后,由责任方对无责任方进行民事赔偿。

造成事故结果非常严重的会被依法行政拘留并且接受刑事诉讼被法院判决负责刑事责任,严重者可入刑。

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会根据几种情况来认定责任方赔偿:

1、直接责任赔偿原则(主要过错方赔偿以及责任分摊情况下比例赔付)

2、垫付原则(车辆保险方前期垫付赔偿以及道路救济基金对肇事车辆、没有交强险车辆的前期垫付赔偿被害人)

3、替代赔偿责任原则(车辆缴纳的车全险和交强险代替车辆责任人对被害人的赔偿责任)。

4、以上情况是针对大体普遍的车辆责任事故追偿原则,下面要提到的是特殊情况下赔偿主体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纠纷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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