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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交警给予调解么,交通事故由交警调解赔偿如何计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交通事故交警调解规定的是什么,交警调解交通事故的依据是怎样的?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交通事故交警调解规定的是什么

如果当事人同意申请,交警部门将接受调解。

交警部门在调解过程中一般会做以下工作: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事故证明;

(3)对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过错的客观事实进行分析教育;

(4)根据事故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和财产损失总额,并将各方分摊的金额进行分摊。

人身损害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修理费用和折扣补偿费用是根据实际价值计算的。

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交通事故交警处理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交警处理期限是多久应当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来进行不同判断,一般情况下是十几天左右时间。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相关时限为:

当场认定、当场调解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24小时内

1、对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办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续。

决定立案的,应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交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审批。

2、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3、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事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处理的决定。

4、对于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交通警察应当在24小时以内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讯(询)问。

1日前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2日内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2、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日内(3日前)

1、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2、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

3、对接到报案后,经调查不立案的在3日内将不予立案的依据,当事人的权利等事项,送达报警人。

4、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3日内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调卷公函后,应当在3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交给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5日内

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7日(7日内、7日后)

1、对未知名尸体,7日内无人认领或身份无法确定,应当及时在地(市)级报纸上刊登启示。

2、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7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7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10日(10日内,10日后)

1、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2、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报纸刊登未知名尸体认尸启事,登报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4、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5、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事故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的规定处理。

6、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以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丧葬结束之日起开始;

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14日(两周)对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从立为刑事案件之日起经两周工作未能抓获,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上网通辑手续。

20日内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

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至作出处罚决定为止。

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要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1年(一年后)对未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一年,存放证留档备查,一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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