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的案由包括:有关部门给出的错误的判决、不合理的裁定、以及调解书中的部分或者全部的内容。如果对于以上的内容有异议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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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哪个案由?
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的案由包括: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求条件是什么
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因为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知道原诉会损害自己的利益且能参加诉讼而未参加的第三人,不得提出撤销之诉。二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实践中,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撤销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类:
(1)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诉讼,损害其利益;
(2)第三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处分的财产拥有物上请求权;
(3)原诉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损害了其利益。三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该诉讼。该6个月期限的规定与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是一致的。另外,如果第三人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原裁判损害自己利益的,既可以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可以以案外人身份提起执行异议。
什么是第三人代为清偿权
代为清偿,即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
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为:
(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况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代为清偿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原则,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使其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偿的意思。在这一点上,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
1、若为清偿人之错误,误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
2、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之清偿,不构成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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