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离婚冷静期满,双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继续办理离婚手续,则原先的离婚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回,双方的夫妻关系继续有效。
双方仍然决定离婚,可以重新启动离婚登记程序,或者选择通过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冷静期结束后,若夫妻双方依然希望继续离婚程序,应携带结婚证、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文件,前往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并按照民政局的指导填写必要的表格。婚姻登记机关将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满足条件的申请,将完成离婚登记并发放离婚证,正式终结婚姻关系。
在冷静期过后办理离婚手续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双方应再次确认是否确实希望离婚,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做出决定。
2. 如果有子女,夫妻双方应就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等事宜达成一致,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相关安排。
3. 对于涉及财产分割的情况,应确保双方的协议内容公平合理,以减少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4. 遵循婚姻登记机关的指引和程序,确保所有手续齐全且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