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未能出庭,法院通常会采取缺席判决的方式处理。但被告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并且已经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同时得到了法院的同意,被告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且这种情况不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以下是离婚案件中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的几种情况:
1. 被告拒绝出庭: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2. 被告无法出庭:在被告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的理由无法出庭,且已经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3. 被告下落不明:被告一方无法找到,即下落不明,而原告一方坚持起诉离婚,法院也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