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指的是因未能满足法定结婚的实质或形式要件,男女双方的结合在法律上并不被认可为有效的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重婚。这种情形指的是,已有配偶的某一方又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或者明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仍与其结婚的行为。
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法律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祖先,以及自己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后代。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包括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3、婚前患有某些特定疾病。这些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即由于遗传因素导致的、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且后代风险高的疾病;指定传染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等;有关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重型精神病;以及其他与结婚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4、未达到法定婚龄。根据《民法典》规定,男性的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则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到这一年龄要求的婚姻,同样被视为无效婚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