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土地登记必须“权属合法,界址清晰,面积准确”。土地所有权有争议的,不予登记;土地所有权纠纷应当在地籍调查登记过程中及时解决。暂时难以解决的,依照《土地所有权纠纷调查处理办法》依法处理,并以处理结果为登记依据。所以,对有争议的农村宅基地,在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不得登记发证。
宅基地确权争议解决办法:
(1)协商解决,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行政解决,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间、个人间、单位间的争议;
(3)司法解决,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