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后用人单位未支付款项,是否可以申请违约金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仲裁裁决中有关于违约金的内容则可按裁决申请,若没有但符合法定情形可主张加付赔偿金。
1. 仲裁裁决包含违约金条款的情况:如果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提出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并且仲裁庭经过审理后支持了该请求,在仲裁裁决书中明确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那么当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支付仲裁裁决所确定的款项(包含违约金)时,劳动者可以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劳动者申请执行的款项中就包括了违约金部分。例如,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用人单位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劳动者以此为依据在仲裁中主张,仲裁庭支持了该主张,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就可申请执行违约金。
2. 仲裁未涉及违约金但可主张加付赔偿金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如果劳动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款项,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可以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若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这里的加付赔偿金虽然不是违约金,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对用人单位的逾期支付行为起到惩罚作用。
3. 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主张违约金: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并且仲裁过程中也未涉及违约金的请求和裁决,劳动者不能在仲裁后随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为违约金的产生通常需要基于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没有相关依据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违约金是缺乏法律支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