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嫌疑人自己手机里的钱是否可以用,需要区分情况。如果该钱款与开设赌场犯罪行为无关,一般可以正常使用;若被认定为犯罪所得、用于犯罪的资金或与案件相关的财物,则不可以随意使用。
1. 与犯罪无关的资金可正常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手机里的钱来源合法,且能够证明与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没有关联,那么嫌疑人对这部分资金仍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利,可以正常使用。例如,这些钱是嫌疑人在开设赌场之前的正当工资收入、合法继承所得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资金,并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如银行转账记录、工资发放凭证、遗嘱等,那么这部分资金不受案件的影响,可按正常情况支配。
2. 属于犯罪所得的资金不可使用:如果手机里的钱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根据法律规定,这部分资金应当被依法追缴。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通常包括通过组织赌博活动收取的场地费、**渔利等。例如,嫌疑人通过开设网络赌场,利用手机收取赌客的赌资和抽成,这些进入手机账户的资金就属于违法所得,不能再随意使用。一旦被司法机关发现并查实,会被依法处理,最终可能会被没收上缴国库。
3. 用于犯罪的资金不可使用:若手机里的钱是用于开设赌场犯罪活动的资金,如用于购买赌博设备、租赁赌博场地等,同样不能随意动用。这部分资金属于与犯罪相关的财物,司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能会对其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以保证案件的顺利办理和后续的处理。
4. 待查明性质的资金可能受限: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如果手机里的资金性质尚未明确,司法机关可能会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暂时禁止嫌疑人使用。待经过调查核实,确定资金与犯罪无关后,才会解除限制。在此期间,嫌疑人不能擅自使用这部分资金,否则可能会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工作,甚至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