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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有权纠纷案,业主大会能否成为诉讼主体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业主共有权诉讼主体可以个人吗,业主共有权纠纷的种类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业主共有权诉讼主体可以个人吗

业主共有权诉讼主体可以是个人的;

但前提也需要符合条件,一般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需要与诉讼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这种直接性包含两种情形:

第一,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原告;

第二,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原告管理或保护。

业主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获得的权利既包括专有部分的独立权利也包括属于与其他购房人共有的权利。

共有部分的权利属于全体业主,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收益和决策,业主个人只享有参与分配收益的权利。

业主委员会或者经大多数业主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业主个人未经大多数业主授权,就不是共有权利的直接权利人也不是经权利人授权的管理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原告利害关系直接性的要求。

业主的共有部分权利类似公司股权或者集体成员权,股东或者集体成员个人不满足法定条件都不能直接以自身名义向公司或者集体成员债务人直接提起诉讼。

催告函中断诉讼时效吗

虽然律师催款函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但还是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一般我国民事诉讼中规定3年的诉讼时效,在发催告函之后,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就可以中断该时效,重新计算3年时间。

因此,发催告函不是一点用处都没有的,其实是主张权利的方式之一,因而可以中断时效,从而延长诉讼时。

但要注意地是,当事人在签发律师函后,对方还是没有及时履行义务的,就要注意进行诉讼,也就是注意诉讼时效规定,以避免耽误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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