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对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需要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三天内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交通事故是由公安机构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要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复核规定是什么?
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的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写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显然是可以复议的但是要准备充足的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可以申请复核。对于事故认定不服,不论是简易还是一般程序,都可以申请复核,不是复议。法律并没有规定简易程序不能申请复核,而是规定认定不服,都可以申请复核。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构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构交通管理部门。
刑事复核认为立案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复核认为立案的规定是需要作出决定,然后由有关的机关对此予以立案。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获得不立案的书面通知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另一种是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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