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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罪名有多少个(单位犯罪类型有哪些)

单位犯罪根据不同的判定方式分为不同种类,通常情况下单位犯罪可以分为纯正单位犯罪和非纯正单位犯罪或者单位故意犯罪和单位过失犯罪以及一般主体单位犯罪和特殊主体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可以分为哪些种类?

1、根据某种单位犯罪是只能由单位构成,还是既可以由单位构成又可以由个人构成为标准,可以将单位犯罪分为纯正单位犯罪和非纯正单位犯罪。

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个人不可能成为其犯罪主体,则称纯正单位犯罪。刑法规定的纯正单位犯罪主要有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犯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又可以由个人构成其犯罪主体,当单位构成该种犯罪的时候,则称非纯正单位犯罪。例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等。

此种区分,可以清楚认识纯正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这一主体特征,避免将个人误定为纯正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同时便于正确认识非纯正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主体所犯该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防止混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

2、根据其主观罪过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单位犯罪区分为单位故意犯罪和单位过失犯罪。

如果单位在集体研究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就已经明知该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为了谋取本单位的利益,不惜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仍然决定实施了该行为,则由此构成的犯罪,是单位故意犯罪。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绝大多数都是单位故意犯罪。

如果单位在集体研究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明知该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虽不希望该行为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应当预见可能引起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因而决定实施了该行为,并引起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则由此构成的犯罪,是单位过失犯罪。刑法规定的单位过失犯罪不多,主要有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教育设施管理责任事故罪,消防管理责任事故罪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此种区分,有助于分清二者的界限,把握各自的特点,正确理解我国刑法重点打击单位故意犯罪,但也不放纵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单位过失犯罪这一刑事政策。

3、根据法律对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是否具有特定限制条件之规定,可以将单位犯罪分为一般主体单位犯罪和特殊主体单位犯罪。

如果刑法规定某种犯罪可由单位构成,并对构成该罪的单位没有特殊限制条件之规定,则称为一般主体单位犯罪。刑法规定的一般主体单位犯罪共有80多个罪名,约占单位犯罪总数的60%。主要有走私文物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向国有单位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等。

如果刑法规定某种犯罪可由单位构成,并对构成该罪的单位具有特殊限制条件之规定,只有符合这些特殊条件的单位才能构成该罪,则称为特殊主体单位犯罪。例如,单位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此二罪只能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只能由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这两类具有罚没权的国家机关构成。

法人刑事责任有哪些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通常以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情况下是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不仅仅处罚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很多情况下会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则既追究单位的责任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常见罪名如下: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二)妨害清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一);

(四)虚假破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二);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八)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九)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十)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十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十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十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十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十五)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以及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十八)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十九)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二十)违法发放贷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二十一)逃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二十二)骗购外汇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

(二十三)洗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二十四)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二十五)票据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二十六)信用证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二十七)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二十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二十九)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三十)假冒专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三十一)侵犯著作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三十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三十三)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三十四)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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