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证的持有者包括以下人员:
1、公务用枪: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
(2)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
(3)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4)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
2、民用枪:
(1)从事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工作的单位,需要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人员;
(2)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的人员;
(3)其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员。
总之,持枪证的持有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枪支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同时,持枪证的申请和审批过程也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