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赖名下没有财产,法院可能会执行其工资、养老金等收入性资金,甚至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执行其配偶的财产。同时,法院会限制老赖的高消费行为,如乘坐飞机、高铁等。若老赖确实无力偿还债务,法院可能会暂时终止执行程序,但会将老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要求其定期报告财产状况。
一旦老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会对其采取一系列限制措施,包括限制高消费等。这些限制措施会对老赖的子女产生一定影响,例如子女可能无法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
根据最高法《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一旦被限制消费,将不得进行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进行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