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由于未持有产权证书,无法进行公证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归集体所有,禁止买卖,但允许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流转。若买方和卖方同属一个村或生产小组,他们可以通过村委会的批准,将宅基地调整给买方,但此过程不得采取买卖合同的形式。若买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无资格受让宅基地,其所签署的相关协议将视为无效。若日后发生拆迁补偿,补偿将仅给予原宅基地所有者。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农村宅基地本身不能公证,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在进行继承、买卖或赠与等交易时,是可以进行公证的。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