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城务工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也不例外。
进城务工者是指在农村户口的劳动者,为了生计或发展自己的事业,到城市或其他地区从事非农业的工作,属于劳动力的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条例》的规定,进城务工者也可以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市居民医疗保险。
进城务工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工作任务的完成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方式等。这些规定都充分说明了进城务工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进城务工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进城务工者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