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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不对怎么办

在很多民事诉讼的纠纷处理过程中,都会发生民事诉讼主体不适格导致诉讼中止的情形。那么诉讼主体不对怎么办?下面通过整理相关法律知识与大家分享,如果您问题比较紧急,建议直接本站发起律师咨询,电话咨询可以快速解答您的法律问题,一对一咨询,让您的选择更加明智!

诉讼主体不对怎么办

行政诉讼中被告主体不当,说明本案缺乏一个明确的被告,诉讼无法进行,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起诉,或被告身份错误,原告败诉风险增加。原告应当重新明确被告,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行政诉讼中被告主体不适格怎么处理

行政诉讼中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院需要告知当事人变更被告;如果原告拒绝变更被告的,则对于其诉讼请求法院应当驳回。行政诉讼中适格的被告包括以下机关或组织:一、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二、如果是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三、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则这些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四、如果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五、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怎样确定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行政诉讼的身份条件,在本质上是指起诉人与行政主体的行为或不作为或所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温馨提示】若对问题还有疑问,可快速咨询律师,华律甄选27万+优质律师,三重认证保护,请放心咨询。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关于诉讼主体不对怎么办相关法律知识整理内容分享,看了以后相信大家会有所了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对被告的要求是“明确”。法律赋予了原告选择被告的权利,原告认定其选定的被告是与其有诉讼争议的主体,故原告对其选择不当或选择错误的主体为被告,应当承担败诉风险。如被告主体错误,所诉被告并不存在,诉讼标的存在问题,故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如果还有法律疑问可以在线免费问律师,拥有法律经验丰富的律师为您提供一对一服务,让您快速了解法律风险,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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