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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质权人收取质押财产,民法典质押权最新政策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法典中重复质押是否有效,出质人的权利的问题带来帮助。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民法典中重复质押是否有效

民法典规定,质押如果设立了最高额质权的,在不超设立的最高额情况下,可以重复进行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三十九条【最高额质权】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中房产证上设定抵押时间已到怎么处理

民法典规定,房屋抵押设立的时间到期的,如果主债权存在的,抵押权同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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