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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处罚赔偿,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法律依据

虚假宣传的认定条件有:夸大商品的用途和功能的、虚假说明商品的原料的、虚假发布广告的、虚假发现产品价格的、夸大企业的规模的等,对于上述情况都是属于虚假宣传的相关范围,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虚假宣传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商品的特征是指商品的用途、功能以及其它特性。欺诈广告经常把商品的特征大加美化,夸大商品的效能,经过美化的商品也容易受到消费者的信赖。

2、商品的原料决定商品的功能,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首先需要了解原料是什么,各种原料的比例。如是同一种原料构成的,看是天然的还是人造的等等。虚假广告采用的手法多种多样,比如,商品由两种原料混合而成,广告便以天然原料来招来顾客,有时原料明明是人造的,而广告却故意加上一个美名来掩盖低档原料。

3、商品的来源作为广告内容之一,主要是从地理上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它对于驰名商品尤其重要,按照广告表示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接产地广告和间接产地广告。凡是以明确表示一个特定地理概念的广告称之为直接产地广告。

4、商品的价格在广告中任意变换,借以招来顾客,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了吸引顾客,竞争者通过广告把商品(或服务)宣传得完美无缺,但他们不标价格,不愿把令人生畏的价格(或收费)暴露出来,他们即便在广告中标上价格,也往往标上“引诱价格”而已,这种引诱价格形式很多。比如,表面上告示降价,但实际上价格未变或略有降低,有的广告以降低价格来招来顾客,但实际商品的次要部分降了一些,重要部分未降低,甚至比原来还要高。

5、企业的历史渊源及规模。欺诈广告除了会涉及上述商品(或服务)特征、原料来源以及价格等以外,还会涉及有关营业活动的全部情况,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和等级。企业及企业领导的经营状况,这些都可以作为广告所涉及的内容,欺诈广告往往将这些情况大力夸张,以蒙骗顾客,还有虚假的还本销售,谎称免费的虚假宣传行为等。

快递放在超市丢了一般怎么处理

未经买家同意放在超市,东西丢了快递员有责任。若经过客户同意把快递放在超市,快递员及公司没有责任。

根据《快递条例》:

第十七条【投递和签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时,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第十八条【无法投递无法退回的快件】无法投递的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信件的,自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的监督下销毁;

(二)属于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三)属于进境国际快件的,交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快件损失赔偿】用户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对未保价的快件,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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