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的人提出了行政复议或者是提起了行政诉讼;以及还有被处罚的人提出了暂缓拘留的申请;再者就是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是不会导致社会再发生危害的,一般暂缓拘留只限于行政拘留。
关于暂缓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条件:
1、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而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2、暂缓执行只限于行政拘留处罚,并由被处罚人提出了申请;
3、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一般刑事拘留由谁决定的
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决定的。
刑事拘留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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