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间的计算单位。期间以时、日、月计算。2、期间的计算方法。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刑事诉讼法》时间计算的规定包括什么?
1、期间的计算单位。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据此,期间的计算单位有时、日、月三个。
2、期间的计算方法。
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
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
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65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
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
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
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计算法定期间时,应当将路途上的时间扣除;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但对于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情形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157条和158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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