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和物业在物业费上产生了纠纷的话,那么一般要看双方之间关于物业费所签订的相关条款。如果业主与原物业公司订立的合同大楼内广告费收取有约定,则按约定条款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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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有纠纷怎么进行处理
业主和物业在物业费上产生了纠纷的话,那么一般要看双方之间关于物业费所签订的相关条款。
如果业主与原物业公司订立的合同大楼内广告费收取有约定,则按约定条款履行。
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则可分为两类情形进行处理。
一是大楼的广告利益应为业主所有,原物业在扣除其成本费用外应将收益部分返还业主。
二是大楼的广告利益约定由物业公司收取的,业主有权对超出其管理服务期限的广告费用要求转付给自己。
新物业公司并非大楼的业主,不能直接获得该楼利用的广告利益,因此其无权直接向原物业索要接管大楼后的广告利益,协商解决不受限制。
如果获得业主的授权,新物业是有权向广告公司主张权利的。
首先,如何认定新老物业交接过渡期内,老物业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行为之性质。
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无权以与业主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为由,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相关设施、资料等。
在业委会未明确表示续聘老物业的情况下,即便老物业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新物业进驻前的过渡期内继续服役,也不能以此认定业委会“默认”与老物业建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如果老物业拒绝撤离、“强行”服务,就认定业委会“默认”续聘老物业,显然违反了合同自愿和公平原则,有可能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
其次,旧物业是否有权以业主大会决议程序违法为由,要求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法律规定业主大会决议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业主大会决议程序是否合法、应否撤销的问题,属于小区业主撤销权行使范围,规范的是业主与业委会的内部关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规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委会解聘物业服务人需提前多少天通知?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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