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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

死刑执行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1、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罪犯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怀孕。

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死刑执行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一)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罪犯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怀孕。

中止执行的,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书面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长发布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审查核实,认为原判决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法院发出执行裁定。

如果发现罪犯确实是孕妇,应当依法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复核。人民法院应当在死刑交付执行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监督。

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机关是谁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执行。行刑场所不得靠近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死刑通过枪决或注射执行。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枪决死刑的,应当移交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执行的条件;可以交给武警执行。公安机关负责死刑执行期间的警戒。注射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执行。以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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