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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几年)

1、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会判多长时间

1、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上发生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种。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还会变换新手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刑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罗列出来。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在明确列举放火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规定,有利于运用刑法武器同各种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强迫交易罪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1)强迫交易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强迫交易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强迫交易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直接管这事和直接做这件事的人员都要被追责。

其中,“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采用的强迫交易手段特别恶劣、非法牟利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等情形。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暴力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涉嫌强迫交易罪是如何处罚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一)强迫交易罪的概念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强迫交易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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