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是必须有试用期。试用期并不是法律强制性的条款,但是雇主通常会与员工协商试用期。试用期是雇主对新员工进行评估和适应的过程,并给予双方相互理解和选择的机会。
1. 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个月但不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 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但不足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3. 对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应计入整个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对于同一雇主和同一员工,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若劳动合同是为完成特定任务而设定的期限,或合同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则不得设定试用期。同样,对于非全日制就业形式,雇主和员工之间也不能约定试用期。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