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因离异或其他原因导致子女抚养权分离时,非抚养权一方通常拥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如果双方在探望的方式、地点、时间等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通过起诉解决探望权问题。
不让见孩子诉讼的基本流程:
1、选择管辖法院:原告应当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通常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
2、准备起诉材料:原告需准备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如之前达成的协议、通信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对方阻碍探望的行为。
3、提交起诉状:将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提交至选择的法院。
4、法院审查立案:法院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法定条件后,将予以立案。
5、送达起诉书副本:法院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通知其应诉。
6、被告答辩: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辩,陈述自己的立场和理由。
7、开庭审理:法院将根据案件情况安排开庭时间,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8、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等。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应按照法院的要求准备和提交相关材料。如果遇到法律问题或需要专业意见,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